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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视点!【提醒】这些事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

2022-12-11 16:18:18   云南发布微信公众号

近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

《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


(相关资料图)

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

详细内容如下

↓↓↓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省应急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应急管理系统包容审慎执法减免责清单》,即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经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标准。各级应急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法定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要求和清单具体内容,准确理解“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伤亡后果。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照应急部门责令整改时限要求完成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合格。

二、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应急部门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要求的,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

三、加强普法宣传。对“减免责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其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级应急部门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感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确保执法公正。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本通知所附清单列明事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本地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减免责清单”。

因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故不设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本通知所附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新修订的内容为准,省应急厅将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发布。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022年10月12日

清单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6、非煤矿矿山企业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或名称,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0、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1、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3、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5、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6、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7、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8、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9、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10、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1、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处罚;

2、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4、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5、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6、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处罚;

7、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8、对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9、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10、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责任编辑:李敏

标签: 生产经营单位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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