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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12月的一天,赵某到李某家中无偿帮工宰杀年猪。在此过程中,由于猪受惊激烈挣扎,将赵某左手大拇指咬断。赵某受伤后,李某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让其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赵某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大拇指中末节完全离断伤。因后续治疗费未能协商一致,2022年7月,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法院开庭审理,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赵某伤后各项经济损失5.6万元。
魏 宇 / 绘
点评:李某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无偿帮李某家宰杀年猪,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然而,赵某作为成年人,在帮忙李某宰杀年猪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其本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李某有权主张适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李雪娇
责任编辑:马萧